关于制订实践类课程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部):
课程标准是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课程教材(讲义)编写、教学、评价和考核的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随着我校应用型大学建设的开展以及专业综合改革的深化,课程的改革与调整同步进行,对于实验与实践教学课程(以下简称实践类课程),已有的教学大纲已不能满足和适应新形势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新建课程和新增专业课程出现没有课程标准的现象,为健全课程体系,完善课程建设,我校决定进行实践类课程标准的制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范围
本次实践类课程标准制订的范围为我校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所有实验与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程、各类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等。
二、基本原则
1.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或专业提出的规范要求为指导,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现代课程标准内涵要求,制订项目科学规范的课程标准。
2.系统性原则
按照课程标准中结构体系构成要素,构建系统、全面的课程标准。
3.适用应用原则
课程内容选择和目标的确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做到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发展前景相适应。制定的课程目标要具有指导性、应用性、行业性和可操作性。
4.能力发展原则
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在学习掌握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应用与创新能力,同时,结合社会岗位能力和职业资格要求,注重培养学生职业专门能力。
5.先进科学原则
紧跟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实验项目及实践活动内容选取应体现专业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符合当代行业市场前沿需求。实践环节设计科学合理,教学方法选择得当。
三、制订程序及要求
1.组织实施。课程标准的制订在课程所属院(系、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在教学部主任的组织下,由专业带头人负责牵头主持完成此项工作。
2.跨学科、跨院(系)开设的实践类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所开课程的课程标准的制订。
3.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践课程要编写单独的课程标准,理实一体化课程参照此通知执行。
4.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要规范,应与最新培养方案设置的名称一致不能随意简写,若有变动须与教务处申请认定。
5.课程标准基本内容和框架结构统一按照基本模板制订(见附件1),同时,各院(系、部)可结合所属专业特点,在保证课程标准四部分要素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出台课程标准制定细则。
6.经院(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标准论证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编辑并统一印制。
四、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课程标准主要包括课程理念、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实施建议等几部分内容。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完成时间
请各院(系、部)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将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统一进行汇总,并填写《实践类课程标准编写汇总表》(见附件4),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实践教学科;课程标准只报送电子版。
邮箱:
sjjx8051300@126.com
电话:0335-8051300
附件
1.实践类课程标准基本模板
2.实践类课程标准排版格式
3.实践类课程标准编写说明
4.实践类课程标准编写汇总表
5.封面
关于制订实践类课程标准工作的通知